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3〕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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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水泥制造
和石材加工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安健〔2013〕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有效控制工作場所粉塵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現就加強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粉塵危害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粉塵危害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2013年5月至8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檢測機構對全國6個省的31家水泥制造和20家石材加工企業進行了調研和現場檢測。從檢測結果來看,工作場所粉塵危害十分嚴重,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一是工作場所粉塵濃度普遍超過國家標準。水泥制造企業包裝與裝車崗位總塵濃度在4.07-462.73mg/m3(毫克/立方米)之間,最高超標115.68倍;呼塵濃度在2.64-115.53mg/m3之間,最高超標77.02倍。石材加工崗位總塵濃度在1.50-852.00mg/m3之間,最高超標852.00倍;呼塵濃度在1.20-124.33mg/m3之間,最高超標177.61倍。二是大多數水泥制造企業包裝、裝車工藝設備落后,除塵系統設計不合理,防塵效果差,一些水泥制造企業仍采用國家明令淘汰、污染嚴重的機立窯生產水泥;絕大多數石材加工企業處于“小、散、亂”的生產狀態,且采用干法作業方式,作業現場管理混亂,粉塵四處逸散,沒有任何防塵設施,有的甚至沒有為接塵工人配備合格的防塵口罩。三是企業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普遍沒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防治意識薄弱;在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部分企業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規避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二、全面開展摸底,堅決淘汰落后產能
各地區要摸清本地區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的數量、類型、生產規模、從業人數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人數等情況;組織檢測檢驗機構對企業工作場所進行檢查檢測,全面了解本地區該兩類企業危害狀況、防護設施設置情況及管理情況。要及時將本地區該兩類企業職業病危害現狀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當地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爭取形成多部門監管協作機制,全面落實國家淘汰落后產能和行業準入等政策,淘汰一批不符合產業政策且粉塵危害嚴重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
三、開展防塵工程治理,強化防塵措施
水泥制造企業必須著重對包裝和裝車環節進行綜合防塵工程治理:一是加大對包裝機技術改造力度,必須采用不漏灰、不插袋不出灰、掉袋自動停止灌裝出灰的包裝機。二是參照《水泥生產防塵技術規程(GB/T16911)》,科學設計、改造包裝機和裝車機的除塵系統,優先采用袋式除塵器,包裝機底部、接包機、正包機、清包機、裝車機、輸送皮帶轉接處必須設置密閉除塵裝置,并確保除塵風量;包裝機周圍必須安裝圍檔,提高除塵系統效率;裝車機應當符合《袋裝水泥裝車機(JC/T2048)》;三是必須使用符合《水泥包裝袋(GB9774)》要求的包裝袋,減少因包裝袋噴灰、破袋導致的粉塵逸散;四是新建水泥制造項目要優先采用無人全自動包裝機,降低粉塵危害。
石材加工企業較多的地區,應積極推動企業集中化管理,形成產業園區,提升石材加工企業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改變目前“小、散、亂”的局面;各石材加工企業必須優先采用濕法加工工藝,缺水地區或工藝質量無法使用濕法工藝的異型石材加工企業必須安裝抽塵裝置,減少粉塵逸散。
四、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水平
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要求,建立并層層落實粉塵危害防治責任,依照有關規定設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建立并公布粉塵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加大粉塵危害防護設施、個體防塵用品的投入,為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工,下同)配備取得質量認證(QS)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認證(LA)的防塵口罩,并監督其正確佩戴與定期更換;加強粉塵危害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確保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強化對從業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后果告知義務;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五、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法行為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依規認真履行監督執法職責,加大對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工作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監督指導該兩類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對于粉塵防治措施不落實、未建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場所無防塵設施或達不到防塵要求、不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要求的防塵用品,以及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依法查處。
從今年11月份開始,各地區要用一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專項治理。各水泥制造和石材加工企業應加大資金投入,認真進行技術改造,凡達不到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改正;到2014年5月底沒有達到上述防塵工程治理要求且粉塵濃度超標的,一律責令停止產生粉塵危害的作業;到2014年10月底仍達不到要求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將擬關閉企業名單和專項治理工作總結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3年11月14日